裁定書((略))安民破字第2號之六-批準《綿陽(略)公司化債方案》
民事裁定書
((略))安民破字第2號之六
申請人:
負責人:宋曉紅,破產(chǎn)管理人負責人。
(略)年(略)月(略)(略)((略))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請稱,(略)年(略)月(略)(以下簡稱《化債方案》):4人,債權總額(略),(略),(略).(略)(略),同意4人,同意人數(shù)占出席會議債權人人數(shù)的(略)%,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該組債權總額的(略)%,該組通過《化債方案》;稅務債權組1人,債權總額3,(略),(略).9(略),該組債權人不同意,該組未通過《化債方案》;職工債權組由職工代表1人代表職工債權組表決通過《化債方案》;普通債權組(略)人,債權總額(略),(略),(略).(略)(略),同意(略)人,同意人數(shù)占該組出席會議債權人人數(shù)的(略).(略)%,其所代表的債權額((略).(略)(略))占該組債權總額的(略).(略)%,該組表決通過《化債方案》。因該《化債方案》提交表決時規(guī)則為“各表決組均通過本化債方案的,本方案即為通過。”故《化債方案》未獲債權人大會表決通過。
管理人認為,《化債方案》系重(略)計劃債權受償方案,雖按照重(略)計劃的表決規(guī)則未能由債權人(略)裁定批準的條件,建議裁定通過《化債方案》,理由如下:
一、除稅務債權外,其余債權組均通過《化債方案》:建工債權組(略)%通過,普通債權組人數(shù)和金額均超過(略)%。其他債權組如此高的通過率,代表了廣大債權人真實的心聲和意愿,其余債權組也積極呼吁,要求通過《化債方案》;
二、按照《化債方案》的安排,稅務債權、職工債權將以以房抵債的形式,獲得全額清償,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chǎn)法》(以下簡稱《企業(yè)破產(chǎn)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
三、《化債方案》公平對待同一表決組的成員,并且所規(guī)定的債權清償順序不違反《企業(yè)破產(chǎn)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guī)定;
四、本案重(略)計劃涉及的經(jīng)營事項已完成,若宣告?zhèn)鶆杖似飘a(chǎn),后續(xù)的(略)配方案與本化債方案并(略)別,致使程序空轉。
本院認為,企業(yè)破產(chǎn)程序的基本原則是公平清理債權債務,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案涉《化債方案》包含“所有破產(chǎn)費用、共益?zhèn)鶆蘸推飘a(chǎn)債權均采用以房抵債的方式進行(略)或清償”等內容,該《化債方案》系對重(略)計劃中債權受償方案的變更和補充,應當適用批準重(略)計劃的規(guī)則來決定是否批準《化債方案》。基于《化債方案》表決規(guī)則的設定,該方案僅系稅務債權組未同意致使表決未通過。根據(jù)《化債方案》的清償順序和方式,該組債權可獲得全額清償,故《化債方案》符合重(略)計劃草案裁定批準的條件。
綜上,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研究決定,本案《化債方案》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予裁定批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chǎn)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審 判 長 王玉蓉
審 判 員 李濤濤
審 判 員 李銳鋒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宋 濤
(略)-((略))安民破字第2號之六裁定書-批準化債方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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