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案破產財產第二次(略)配公告
債權人:(略)n>(略)年1月(略)日,(略)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略))閩(略)破申1(略)(以下簡稱“金順紙業(yè)公司”)(略)審理,同(略)中級人民法院經采取競爭(略)關于審理企業(yè)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guī)定》第(略)寧德(略)公司擔(略)公司管理人(以下簡稱“(略)破產清算事務。(略)年7月5日,(略)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
(略)年3月(略)日經第一次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并于(略)年7月(略)日(略)人民法院((略))閩(略)破1號之二《民事裁定書》裁定認可,現(xiàn)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第一百一十六條之規(guī)定,由本管理人執(zhí)行。
破產財產第二次(略)配擬于本公告發(fā)布之日后3日起實施,(略)配賬戶以債權人出具的銀行賬戶確認函為準,具體方案如下:
一、
經過第一次財產(略)配,截至本公告日(略).3(略),為管理人接管到的<(略)劃轉的(略)名下不動產及銀行利息等。
二、本次(略)配
上述破產財產在扣除預留破產費用(略).(略)(主要包括執(zhí)行職務費用、評估費、破產案件審理費、涉訴案件審理費、管理人報酬等)后按以下順位和金額進行(略)配:
(1)擔保債權
本次(略)配的擔保債權1戶,債權金額(略).8(略),清償金額(略)(含管理人報酬),清償率(略).(略)%,未清償部(略)轉為普通債權繼續(xù)受償。
(2)普通債權
本次(略)配的普通債權(略)戶,債權金額(略).(略)(含擔保債權未受償部(略)),清償金額(略).(略),清償率(略).(略)%。另有潛在涉訴案件債權金額(略),其份額管理人已做預留。
四、特別說明
1.管理人將按照各債權人提供的賬戶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向債權人以貨幣形式(略)本次破產財產(略)配款項。因債權人自身或其關聯(lián)方的原因,導致(略)配款項不能到賬,或賬戶被查封、凍結、扣劃,產生的法律后果由相關債權人自行承擔。此外,后續(xù)存在的(略)配款項亦將根據(jù)債權人提供的賬戶直接(略)。債權人名稱、聯(lián)系方式或收款賬戶發(fā)生變更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管理人。
2.本次(略)配債權人未受領的財產(略)配額,管理人將予以提存,債權人自本公告之日起滿二個月仍不(略)的,視為放棄受領(略)配的權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guī)定,將提存的(略)配額(略)配給其他債權人。
3.本次(略)配予以預留的破產財產,管理人將予以提存,債權人自本公告之日起滿三個月仍不向管理人申報債權的,則提存相應(略)配額納入下一期可(略)配資產向全體債權人(略)配清償。
4.破產財產(略)配時,對于訴訟或者仲裁未決的債權,管理人將其(略)配額提存,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滿二年仍不能受理(略)配的,則提存相應(略)配額納入下一期可(略)配資產向全體債權人(略)配清償。如果財產數(shù)量不足以(略)配費用的,不再追加(略)配。
5.管理人在計算每位債權人的清償金額時,如因筆誤、計算等原因導致清償金額計算錯誤的,查證屬實后管理人將及時予以糾正。
6.各債權人對該(略)配公告有異議的,請在收到本公告之日起3日內向管理人提出,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提出,視為無異議。
7.管理人聯(lián)系方式:李先生,聯(lián)系電話(略)。
特此公告。
管理人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