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能找到瑪曲縣建筑招投標的信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規(guī)定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情形,其中第1條第3款明確規(guī)定:“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的或者中標無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斍h招標網:http://www.tongyicx.com/3348_zb/
從《政府采購法》及財政部18號令的角度講,變更采購方式是指把招標采購方式(公開招標及邀請招標)變更為談判、詢價及單一來源采購。具體變更要求可以參照《政府采購法》第三章。從采購法和18號來說,基本上都是規(guī)范招標程度的,包括實質性響應單位不滿三家不可以開標。但對談判,雖然在采購法的三十八有規(guī)定要確定不少于三家供應商參加談判,但三十條第一款有規(guī)定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可以采用談判。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情況,就包括實質性響應供應商不滿三家,所以反過來看,談判未必一定要滿三家。再回過頭看三十八條,規(guī)定的是“談判小組”應確定不少于三家供應商,就是說,監(jiān)管部門同意,可以確定三家以下。因為《采購法》并沒有對少于三家參與的談判或詢價需要廢止作出規(guī)定,但請注意對于招標方式,《采購法》是明確規(guī)定了少于三家要廢標的。同時《采購法》對違反招標程序作了處罰規(guī)定,對變更談判詢價程序未作處罰規(guī)定,也反證了談判、詢價可以少于三家供應商參與,當然前提是須當地監(jiān)管部門同意。這樣程序就順了。當然如果采購單位及代理機構不通過監(jiān)管機構擅自在不夠三家供應商的情況下進行談判,從《采購法》及18號令的角度,還真沒有處罰的規(guī)定,沒有相應法律責任。但如果地方對此已有相應處罰措施,另當別論。因此符合程序的結果是:政府采購競爭性談判的合格供應商不夠三家可以談判,但要當地監(jiān)管部門同意。因為如果要重新談判的話,一樣是可能是只有二家,而如果變更采購方式,采購方式只有公開招標、邀請招標、談判、詢價、單一來源這幾種,變更到其他哪一種都不合適。
采購基本的工作內容: 1.負責新品試銷分配與各門店商品銷售統(tǒng)一調撥管理; 2.負責公司的物資、設備的采購工作; 采購管理; 3.負責對所采購材料質量、數量核對工作; 4.負責對采購材料質量、數量核對工作; 5.有權拒絕末經領導同意批準的采購定單; 6.負責辦理交驗、報賬手續(xù); 7.負責保存采購工作的必要原始記錄,做好統(tǒng)計,定期上報; 8.對所承擔的工作全面負責; 9.對所采購的物資、設備要有申購單并上報采購主管; 10.協(xié)助做好有關物資采購工作的事項; 11.負責賣場本大類商品結構的制定與調整。; 12.完成公司各項指標:營業(yè)額、毛利、周轉率等。; 13.負責對本大類商品的分類編碼 ; 14.負責制定商品毛利計劃和商品價格,對商品價格進行統(tǒng)一管理; 15.負責供應商的開發(fā)和與供應商的談判,引進具有競爭力同時能帶來公司贏利的商品。; 16.負責對營業(yè)外收入的管理與交費的追蹤; 17.負責促銷商品的選擇和與廠家的談判,并協(xié)助賣場和企劃部門開展相關促銷活動。;